《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章程》于1999年5月制订并于第一届第一次会员大会通过施行;后经2002年第二届、2009年第四届、2013年第五届会员大会三次修订,现进行第四次修订,并经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通过,于2017年 3月 28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简称:“绵阳市物协”(英文简称:MPMA)。
第二条 绵阳市物协是由在绵阳市从事物业相关服务及相关行业的单位和专业人士,依照法规和政策自愿组成的地方性、专业性社团组织,是实行服务和自律管理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绵阳市物协的宗旨是: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履行法律法规政策赋予的相关职责;维护行业整体利益,维护会员的正当利益和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愿望与要求,为本行业和会员服务,在政府部门和行业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宣传行业、研究行业、引导行业、服务行业,推动行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绵阳市物协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绵阳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绵阳市物协的住所设在四川省绵阳市警钟街87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绵阳市物协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物业管理法律法规政策,制订行规行约,加强行业自律。
(二)积极引导物业服务企业维护物业业主的正当权益;维护行业利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协助解决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委员会、业主之间的矛盾。
(三)开展行业调研,举办会员专业培训,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四)提供会员咨询服务。
(五)开展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增强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度。
(六)组织考察学习、经验交流活动。
(七)承办政府有关部门委托事宜。
(八)协调物业管理相关的专业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公共业务,确保物业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绵阳市物协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绵阳市物协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绵阳市物协章程;
(二)有加入绵阳市物协的意愿;
(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应资质(仅指物业服务企业)的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报绵阳市物协秘书处初审,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绵阳市物协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绵阳市物协举办的有关活动;
(三)获得绵阳市物协服务的优先权;
(四)拥有对绵阳市物协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绵阳市物协章程,执行绵阳市物协的决议;
(二)维护绵阳市物协合法权益和行业声誉;
(三)遵守行业自律公约,接受绵阳市物协监督管理;
(四)完成绵阳市物协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向绵阳市物协反映情况,提供学术论文、调查报告、研究成果等有关资料;
(七)积极参加绵阳市物协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绵阳市物协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绵阳市物协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绵阳市物协章程或严重损害行业声誉的行为,经理事会建议予以除名,并报大会表决。通过后会员退会或除名后不得以绵阳市物协会员名义进行活动,缴交的会费不予退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绵阳市物协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会费标准和会费使用规定;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经理事会1/2以上理事同意或20%以上会员提议可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绵阳市民政局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由理事单位出任者组成,理事总数不得高于会员总数的1/3;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绵阳市物协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成员(个人理事除外)实行单位理事制,理事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他原因需要更换的,须递交相关申请并填写《理事单位出任者简历表》,经征得秘书处同意后,由所在单位另行推举理事出任者人选。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提请会员大会批准会员的除名;
(三)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理事的选举提名、初审。根据会长提名,推举名誉会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绵阳市物协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听取协会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汇报和财务报告;
(十一)对严重违反行业自律规约的会员进行处罚,有违法乱纪的提请行业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较多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
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秘书处是理事会常设的办事机构。秘书处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秘书处本着精干、高效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聘用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十五条 绵阳市物协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行业内有一定影响力;
(三)会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绵阳市物协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并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50%以上表决通过,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绵阳市民政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绵阳市物协会长、秘书长任期4年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并经绵阳市民政部门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绵物协会长为绵物协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九条 绵阳市物协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绵阳市物协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主持召开会长办公会议(会长办公会议根据情况可临时确定召开时间)。
(五)提名名誉会长、秘书长;
(六)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七)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条 绵阳市物协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绵阳市物协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绵阳市物协会员大会决议,按照以下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一) 物业企业:
副会长单位:¥4000.00(元)/年
理事单位:¥3000.00(元)/年
会员单位:¥1000.00(元)/年
会员个人:¥500.00 (元)/年
(二)非物业企业:
副会长单位:¥5000.00(元)/年
理事单位:¥4000.00(元)/年
会员单位:¥1500.00(元)/年
会员个人:¥1000.00 (元)/年
特邀理事、特邀会员、名誉会长不收取会费。
会员应于每年度6月30日前交纳当年会费,如当年12月31日前仍未交纳当年度会费的视为自动退会。绵阳市物协会费收取情况应定期公布并接受协会会员、业务主管部门的查询和监督,修改会费必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绵阳市民政局备案。。
第三十三条 绵阳市物协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绵阳市物协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绵阳市物协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绵阳市物协的资产管理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接受会员大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绵阳市物协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应当按业务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绵阳市物协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绵阳市物协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绵阳市物协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绵阳市物协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和绵阳市民政局备案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绵阳市物协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绵阳市物协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绵阳市物协终止前,须在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绵阳市物协经绵阳市民政局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绵阳市物协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绵阳市民政局和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绵阳市物协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3月 28日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第六届第二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由绵阳市物业管理协会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绵阳市民政局核准之日起生效。